关于推动私募股权 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5-11 00:00

原标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服务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基金体系,吸引更多资本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打造股权投资高地

到2026年底,力争全省注册基金数量达到2000只以上,基金管理规模每年增长20%,30家以上头部机构落户湖北,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逐步成为具有全国较强资源配置能力、创新策源能力和协同发展能力的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高地。

(一)招引头部机构落户。对新设或新迁入满一年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省内有实际投资项目的,所在市(州)政府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扣除省级及以下国有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给予其管理人一次性落户奖励。各地要将招引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纳入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市场化招引力度,吸引境内外头部机构来鄂落地,对招引头部机构有重大贡献的管理人核心团队(高管)、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做优做强本土机构。支持长江创投、武创投等平台型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对链主企业设立的CVC机构,可比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扶持。加强与头部机构合作,打造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市场化、专业化、价值化一流基金管理团队。

(三)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加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支持武汉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推动襄阳市、宜昌市打造立足本域、辐射周边的产业资本中心,鼓励其他地方结合实际优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空间布局,培育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明确“一站式”服务部门,提升信息共享、资源对接、交易撮合、法律咨询等质效。

(四)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准入快速通道。优化登记准入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

(五)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登记试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义列入所投企业股东名册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二、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吸引带动社会资本

(六)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债券、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多渠道募资,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出资我省股权投资机构,且用于投资省内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积极予以出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资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七)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功能。充分发挥200亿元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市县设立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重点聚焦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绿色低碳、军民融合等市场失灵领域和产业,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2-3年内,省级政府出资实现10倍以上放大,形成超过2000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

(八)提高国企投资基金放大效应。探索适合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特点的国资监管和考核办法,构建早期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基金整体核算、市场化估值的绩效评价体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与国企投资基金配套的监察审计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500亿元省级国资母基金作用,撬动各方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培育孵化、省级战略性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投资力度。力争2-3年内,省级国企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目标规模达到6000亿元以上。

(九)建立健全投资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与国企投资基金协同联动,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带动作用,助力赋能我省重大战略部署和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相互参股基金,省政府投资基金对区域分母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上限提高为25%,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上限提高到90%,减轻市县政府出资压力,降低社会资本募资难度。

(十)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资源。推动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项目,做好与国家级母基金、中央企业基金等的对接服务,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提供配套保障。

(十一)深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QFLP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QFLP试点管理人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三、加大优质项目供给,促进资本赋能实体经济

(十二)建立优质项目储备库。围绕我省五大优势产业、九大新兴特色产业,加强优质项目挖掘,梳理建立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等备投企业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承接股权投资落地提供有效载体。建立优质项目储备库信息发布机制,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股权投资机构信息共享、匹配对接。

(十三)打造综合服务对接平台。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股权投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联通行业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项目的信息对接。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建设创业投资产融对接平台,精准匹配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建立上市后备资源与股权投资机构双向推送机制,引导投资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

(十四)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参股配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风投创投基金。发挥100亿元“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作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其管理机构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健全完善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等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推动开展投贷联动,加大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基金引入招商项目。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引入重大项目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以及通过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各地可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或按实际落地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

四、营造行业良好生态,激发投资市场活力

(十六)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专业化水平。各地要组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财务、法律、风控等专业培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退出、合规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施股权投资卓越人才计划,加大对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培育更多懂科技、懂产业、懂金融的复合型投资人才。

(十七)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的运用。

(十八)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建立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大上市辅导服务力度。支持国企、上市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推进实施国资基金份额进场交易。引导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份额转让、被投企业并购重组、实物分配股票等方式退出。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合伙型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完善证监、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机制,做好政策精准推送,简化申请程序。

(二十)加强监测评估。强化行业主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备案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全口径统计指标体系。跟踪监测机构展业情况,动态评估、分类施策、扶优限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基金运作情况、对市县带动情况进行分类评估。依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全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二十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统筹协调和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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