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施专项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支持重点文旅企业推荐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支持力度。
支持对象:市内文旅企业。
支持条件:有投资主体、有资源依托、有项目实施、有发展前景。
支持措施: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
第二条:奖励文化和旅游项目规划。
奖励对象: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乡镇办场园和编制旅游景区(点)、文旅及农旅融合项目规划的投资主体。
奖励条件: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经市规委会评审通过。
奖励标准: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编制旅游景区(点)及重点文旅、农旅融合发展项目规划,给予规划编制费用15%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奖励对象:文化及旅游项目投资主体、3A级及以上旅行社和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奖励条件:新评定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荆楚文旅名村”“荆楚文旅名街”“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
奖励标准: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荆楚文旅名村”“荆楚文旅名街”“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的分别奖励投资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四条:加快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奖励对象:旅游商品开发者。
奖励条件:新开发的具有天门特色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文旅商品。
奖励标准:对新开发的具有天门特色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文化旅游商品,一次性给予开发者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着力打造“一镇一节”。
奖励对象:乡镇办场园。
奖励条件:安全开展大型文旅、农旅等节庆活动。
奖励标准:根据规模和时长,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落实落地惠企政策。
奖励对象:市内旅行社、宾馆酒店。
奖励条件:市内旅行社年地接、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游玩一个以上购票景区)、市内宾馆酒店年接待市外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
奖励标准: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积极奖励文旅从业人员。
奖励对象:导游及其他文旅从业人员。
奖励条件:取得导游证,并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规范带团时间累计在90天及以上;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奖;入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项目人员名单。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导游,按导游证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当年2000元、3000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的相应奖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入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项目人员名单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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