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2〕2号)和《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开规〔2019〕7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园区、街道、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计划、审批、实施、验收、监管、评估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等)、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集中采购的设备和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视频等系统)不纳入本规定管理的范畴。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建立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政务和公共服务数据的管理、应用、共享、开放等工作,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评估的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初审工作,指导协调区大数据中心编制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工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开展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拟订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组织各单位信息化工作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审核,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绩效评估,指导推进全区信息化项目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
工委办公室(保密局)负责对涉密项目、密码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渠道分为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开发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在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运行维护或政府购买服务类,以及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开发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在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中安排。
通过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除涉密系统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机房、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业务专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一般不再单独购置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包含跨部门、跨区域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内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全区非涉密信息化系统统一部署在区级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国家、省、市对口业务系统的对接工作,统筹本行业信息化相关规划与标准,做好本行业、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明确相应机构负责信息化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全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8月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区大数据中心。
第十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储备项目,结合区级财力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或者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路径,形成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区发改局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报管委会批准。管委会有明确要求、确属情况紧急的项目,可按中期调整程序申请补充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论证及实施,并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中小型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审批意见;大型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报区行政审批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批复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审批意见;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审批意见。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
第十二条 可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信息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以及成套软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区大数据中心配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学校、医疗机构等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自建自用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行业意见后,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一,直接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区发改局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出具立项批复。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和分管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签批的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需实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具有咨询资信、设计资质或者具有同等能力水平的机构编制申报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当确保申报方案的建设内容、总体架构以及投资规模符合实际业务需求,并对申报方案及项目建设效益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项目绩效目标、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和密码应用方案。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绩效目标、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和密码应用的评估意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项目绩效目标、信息资源共享和密码应用情况的意见。
第十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依照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包含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避免出现数据孤岛。
第十八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估算表、绩效目标);
(四)项目初步设计(含项目建设资金概算表、绩效目标);
(五)区大数据中心审查意见;
(六)密码应用方案;
(七)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八)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九)国家、省、市、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述情形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上部分申报材料按规定合并。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信息化咨询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方案进行客观、独立的评审。评审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必要,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
(二)现状及需求分析是否清晰;
(三)项目预算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四)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是否合理;
(五)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六)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
(七)是否有完整、详细的数据资源目录;
(八)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九)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备;
(十)实施条件是否成熟;
(十一)方案编制是否完整、规范、清晰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经第三方信息化咨询机构评审后,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第三方信息化咨询机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报告,形成项目审批意见。第三方咨询机构须对项目评估、审核报告负责。未通过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意见有效期1年。如逾期未启动实施,原审批意见失效,须重新申报。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管委会主要领导书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列指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除涉密信息化项目外,均应当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项目监理、测评评估、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考虑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相关单位在签订合同付款条款时,应结合财政预算安排进行约定。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七条 拟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政策调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批准。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商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获得审计结论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概算调整时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初步设计批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及调整原因和依据、相关合同等概算调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动用预备费。对于动用预备费解决单项工程(服务)概算不足问题的,不需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建设:
(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不符合当前政策的;
(三)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方案不能适用的;
(四)项目建设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审批意见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终止项目建设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终止说明材料,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终止手续,项目相关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收回剩余资金;已形成资产的,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之前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区财政局备案。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决算审计等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与城市大脑数据中枢平台等系统对接,经区大数据中心确认后方可组织验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报区大数据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区财政局可调减下一年度的预算额度。对于项目实施进度逾期无法执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计划。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产入账,并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主体责任。资产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备案。区大数据中心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情况、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项目未通过评价需进行整改的,整改完成之前,相关单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项目。
第四章 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委网信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大数据中心、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会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管。
工委网信办和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区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发现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区财政局可采取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相关服务的利用效率情况,应当纳入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大数据中心做好数据共享交换以及数据资源治理与应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或验收: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及时共享信息资源或提供的数据不及时,不符合有关规范,导致无法使用的;
(三)将共享信息用于本单位职责以外目的的;
(四)其他未共享信息资源或未执行相关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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