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经信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难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4〕1号)要求,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创新难、融资难、用工难、中标难、回款难等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增长极。结合黄石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提升“两个健康”水平。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纵深推进“双传双推”工程,推动民营经济人士政治传承、事业传承,推进民营企业上市融资、进规进限。提质扩面“清廉民企”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觉做到守法经营、合规经营、廉洁经营。深化实施“科创民企”工程,加速科技赋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政策计算器”,力求惠企政策“一站查、便捷办、放心享”。开展“楚天英才计划”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养,继续开展“百强”企业评选表彰。明确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正确处理好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责任单位: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科技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申报省级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的民营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省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完成市级“揭榜挂帅”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执行至2025年底。设立市院合作专项,按企业实际支付给与其合作的中科院科研院所总金额50%的比例进行补助。企业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采取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申报或项目实施过程分年度分批申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技术改造。向上争取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的比重不低于70%,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晋级提能。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着力打造了一批试点企业、服务平台,形成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样板。试点实施期省拨付的3000 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不低于8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家设备供给推荐目录和鄂产设备清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对获得中国专利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荣获“湖北精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组织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做大中小企业“雁阵集群”。支持“个转企”,实现“个转企”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进规当年奖励10万元,进规满1年后兑现剩余10万元,中途退规的终止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入库奖励10万元,并落实省级奖励2万元/家。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按照每户6万元予以奖励,同时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贡献较大的商贸企业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各县(市、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相应配套支持,配套落实省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小巨人”企业落实省财政配套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增加信贷投放。市级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分解至各分支机构并抓好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每年同比增长15%以上。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 一秒钟放款”。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继续减免银行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转账汇款、部分票据工本费及挂失费等支付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
十、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完善市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东楚融通”)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加强与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鄂融通”)对接,加大平台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推广“银税贷”“信易贷”等系列信用贷款产品,全市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较上年末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逐年提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政策,对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50%、单笔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按照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评估费的50%予以补助。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一步提升“利率优惠20%、零抵押、零跑腿、一天放款”的线上“政采贷”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市国资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2024年经市融资担保集团新发放的担保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同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为1%,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乘以相应奖补系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对贷款实际利率上限(LPR+150BPs)的50%给予财政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分行、市融资担保集团、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直兑直达”,执行至2024年底。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等高学历紧缺人才,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深化实施“高层次人才校企共享计划”“服务产业专才支持计划”,持续向民营企业选派“科技副总”“法务副总”“科技特派员”等专家人才,参与企业生产和研发,将在企业工作成绩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加大对民营企业招工服务,持续完善人社服务专员包保机制,做好用工保障,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拓宽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巩固拓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纪委监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推介,加大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用地清单制”,进一步拓宽预告登记范围,探索推进凡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开发投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可依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并允许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拓展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省级“千企百展出海拓市场”重点展会的,按照展位费70%的比例予以补助。加大自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支持比例不超过6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支持企业通过举办供应链大会、筹办行业协会、参加国内外展会等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创建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大胆创新,形成首台首套产品并在本地率先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税费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融机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全市各级各部门无分歧拖欠企业账款动态清偿。(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协调机制,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扰企等难题。(责任单位: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深化“双千”企业帮扶活动。深化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强链条、促转型、树品牌、解难题”双千企业帮扶活动,建立完善市领导、市直部门、各县(市、区)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实现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四上”民营企业全覆盖,持续深入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帮助民营企业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施行,涉及到具体实施部门的,由其制定实施细则并解释。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大政策落实和评估力度,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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