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

2022-05-27 00:00

原标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提高企业上市激励政策的适应性精准性,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壮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修订)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文中关于企业上市激励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

(二)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

(三)“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本地企业。

(四)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市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

(五)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

二、奖励标准

市、县(市、区)奖励资金分别提高至400万元(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政策执行),实行分段同步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证监局辅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首发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上市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二)“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市,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若未到期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奖励资金。

(三)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按照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资金奖励。若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挂牌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四)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通过定向增发融资的本地新三板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挂牌的本地企业,各县(市、区)按照当地政策予以奖励。

三、兑付流程

(一)实行“无申请兑付”。各地金融工作局(办)按程序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企业向市、县上市办提交企业上市或挂牌阶段性确认材料(包括辅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通知、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等),市、县上市办审核后通过后直接支付给企业。市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负担。

(二)实行“市县同步奖励”。符合奖励条件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需按照本地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标准,与市级奖励同步兑付。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黄冈市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修订)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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